<%@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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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考核任免奖惩处 2004-12-06 15:32:54

    为了全面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工资等方面提崐供依据,激励国家公务员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根据《国崐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崐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崐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对象及原则

    (一)考核范围、对象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都要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考核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公务员。其中市、县(市)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行政领导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民主公开原则。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次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强调把被考核人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考核要注重工作实绩。

    二、考核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把德、能、勤、绩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和测评标准,可参照《石家庄市科以下国家公务员考核测评参照标准》(附后)执行。

    三、考核等次、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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