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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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人才流动与录聘用处 2004-12-07 11:5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规范体检工作,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政府机关对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基本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检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定体检医院。经批准,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前体检医院应当保密。各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体检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一般半天完成,半天完不成的,体检者、工作人员和体检医生要入闱。 
    第三条 要选调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公道正派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
第四条 体检者与体检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体检医生应当回避。否则,一经发现,体检结果无效。

    第二章 体检程序

    第五条 体检者体检前填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到用人部门指定地点集合。因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参加体检,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六条 体检医生和用人部门事先要对体检表编号,核对体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体检结果要公正、准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体检者按组织人员和体检医生的要求进行体检。 
    第八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移交给政府人事部门。
第九条 需要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期间者,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复查。体检者本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第十条 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支付,费用标准根据体检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进入考核人员,通知体检者体检结果。 体检者不合格,拟补充职位出现空缺,经批准,从参加面试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三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二条 眼科:双眼裸视力之和一般在0.6以上,没有一眼失明。
    耳鼻喉科(口腔科):面部无畸形,无耳聋,无严重口吃。     
    第十四条 外科: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般在1.50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性病和周身性较重的皮肤病;无纹身。 
    第十五条 内科:收缩压在90一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一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在55一90次之间。无心脏病、精神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 
    第十六条 除上述体检标准外,如有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其体检标准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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