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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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人才流动与录聘用处 2004-12-07 11:5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面试工作,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场资格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是指在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评价者。具务国家公务员试考官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均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三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需要,面试考官的资格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经批准获得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良好的个人修养;
    (三)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专家学者、从事人事工作时间较长且经验丰富的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到65岁;
    (五) 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人事管理、人才测评或用人岗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熟悉录用考试工作;
    (六)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六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 三级面试考官。参加过省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初级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能配合较高级别的面试考官开展工作。
    (二) 二级面试考官。参加过省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了解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常用的面试技法,能在其他考官的配合下主持面试工作;对应考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三级面试考官的指导下开发一般面试试题和进行面试新技法的应用;对面试工作能提出有益的建议。
    (三) 一级面试考官。参加过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组织的系统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主持开展面试工作;对应考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二级面试考官经历,且面试过的人数不少于200;能独立设计面试的测评方案,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对面试工作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具备培训和指导较低级别面试考官的能力。

    第三章 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面试考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 参加面试考官培训与年度工作考核;
    (三) 遵纪守法,严守面试工作秘密,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等规定。
第八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聘请,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责;
    (二) 非经面试考官资格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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