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43号令),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河北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实施细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储存推荐暂行办法》、《河北省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和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一律采取考试录用的办法。录用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打破身份和地域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当年营职以下部队转业军官和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务员队伍,暂实行录用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考试合格者,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发给考试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经用人部门考核,择优确定拟录用对象,报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 报考民族自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当年未安置工作的复员退伍战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二、要加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管理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各市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和实施方案须报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各市各部门要做好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申报和编制工作。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其内容一般包括:报考基本条件,招录的原则和方法,录用计划,报名办法等。报名工作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一般采取统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报名形式;根据需要,省人事厅可委托省直用人部门组织。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发给准考证。 考试一般在报名工作结束一个月后组织。公共科目笔试、专业课程笔试、面试均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筛选。应试者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专业课程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考试合格人员。 要严格录用审批手续,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省直单位由用人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市以下单位由用人部门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录用国家公务员需申报以下材料:录用报告,《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四份,考核材料,体检表,本人档案,最高学历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二)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68号),积极做好新录用公务员的报到工作。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进行初任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具体按《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6]130号)执行。省政府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和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61号)执行。 (三)为了做到规范统一,《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实行全省统一格式(式样附后)。 三 要加强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领导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领导,严明工作纪律。要认真研究考录工作规律,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技术和组织形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要尽快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过硬、精干高效的考试录用工作队伍,努力提高我省的考试录用的工作水平。 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体检、考核、监督暂行办法等另行规定。其他事项按《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