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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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
人才流动与录聘用处 2004-12-07 11:52:24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1997]2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等四个单项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43号令),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1997年12月23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工作,确保拟录用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单位,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笔试工作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特殊职位录用考试按《河北省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 笔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法,专业性较强、拟任职位有专门要求的专业考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法。

    第二章 笔试组织

    第四条 公共科目笔试一般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专业课目笔试一般有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用人部门配合;省直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公共课目与专业科目笔试一般分两步进行,也可同时进行。 
    第五条 笔试后,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为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进入面试人员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取得公共课目笔试合格证书和专业课程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和进入面试人员的比例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笔试内容与命题

    第六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根据拟任职位条件要求,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商用人部门确定。 
    第七条 考试复习教材,公共科目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商用人部门确定。 
    第八条 笔试命题的原则。命题方案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试题之间具有独立性,卷面设计具有规范性。 
    第九条 笔试命题实行专家(领导)审题制度,把好命题质量关。
    第十条 建立题库,笔试命题一般在题库中提取。题库中没有的,可临时组建命题小组承担命题任务。 
    第十一条 组建命题小组。命题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公共科目命题小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聘请大学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具有命题能力的人员组成,确定一名负责人,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命题人员实行入闱管理。专业科目命题小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按以上原则组建。 
    第十二条 命题前由主考机关对命题人员进行培训,提出命题规则和要求。命题人员按要求和分工命制试题,编写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笔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点、考场。 1、考点一般设在设区的市。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考点也可设在县(市)政府和所在地。考点应选容量适宜、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点。每个考点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一2人,负责该考点的组织领导工作(详见附件三)。每个考点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1人,监考1一2人。 2、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安排应试者一般不超过30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3、各考点应张贴考场平面图,公布考场规则和统一考试时间表,每个考场要在考场门旁张贴考场号和本考场考生的启止考号。 
    第十四条 监考。 1、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详见附件四),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应试者违反考场规则应立即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实把违纪行为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上。 2、巡视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佩带巡视员标志。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3、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应试提前答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章 笔试评卷 
    第十五条 应当抽调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对笔试所涉及专业具有一定知识水平,有一定评卷经验的人员承担评卷任务。人事部门要对评卷人员集中培训,认真研究和掌握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入闱评卷,要严格遵守《评卷人员守则》和《登分人员守则》,合理分工,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评卷任务。 
    第十七条 对《考场报告单》中有违纪记录、试卷上有明显作弊标记的应试者以及雷同试卷,该科的考试成绩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试卷评完后,由人事部门与试卷保管小组交接,在确认评卷环节准确无误后,当众拆封、登记。拆封后任何人不得改动试卷分数。如发现确有评卷或合分错误的,由人事部门会同评卷人或复查人员共同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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