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储存推荐暂行办法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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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储存推荐暂行办法
人才流动与录聘用处 2004-12-07 11:51:38

    为满足用人部门录用公务员的随时需要,给在国家公务员考录中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而未被录取的应试者创造被录用的机会,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储存对象资格条件

    1、取得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的应试者,经核准可以确定为储存对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储存:

    (1)经面试,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应试者;

    (2)经考核,明显不符合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应试者;

    (3)经体检不合格的应试者。

    二、储存办法

    1、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储存人员档案和花名册,将符合储存资格条件的应试者报考的单位、职位、分数进行登记。

    2、经考核、体检合格,因名额限制未被录用需要储存的应试者,由用人部门将其报名资格审查表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准后储存。

    3、要认真记录储存的有关事项及推荐次数和结果。

    4、储存有效时间,截止到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

    三、推荐办法与程序

    1、从储存人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由市直以上用人单位或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储存的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推荐,用人单位不得指名挑选。推荐工作必须贯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应试者所报专业(职位),从高分到低分差额推荐。

    2、凡招考计划没完成的和职位临时空缺急需要用人的部门,在录用计划内,可随时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录用,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从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职位的应试中,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般按1:3的比例推荐。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实施细则和办法,被推荐的应试者参加专业科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从报考本部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推荐,一般按1:2的比例进行。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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