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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保证择优选拔人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环节,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面试必须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面试评委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成员由取得省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评委会一般有7人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人。评委会成员的结构要合理。评委会成员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面试评委会的主要职责:结合拟补充职位的特点要求,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从面试题中确定面试试题,确定评分参考点,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做好面试记录;处理面试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成立面试纪律监督检查组,负责面试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组发现违纪问题可及时宣布终止面试或取消违纪应试者的面试资格,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面试程序
第七条 面试的前一天下午集中面试评委入闱,使其熟悉面试的程序、规格和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1、明确拟补充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繁简难易、资格条件等。2、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评分标准、操作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3、了解面试对象的基本情况。4、进行模拟面试。 第八条 面试时,抽签确定应试顺序,应试者按照顺序依次应试。 第九条 工作人员引导应试者进入面试考场。 第十条 主考官向应试者讲解有关注意事项,时间不超过一分钟。 第十一条 提问以主考官为主,其他考官可追问1一2个问题。面试时间一般为15一20分钟。应试者回答考官的提问。各考官根据答辩情况独立为应试者评定分数。 第十二条 应试者回答考官的提问。各考官根据答辩情况独立为应试者评定分数。 第十三条 答辩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引导应试者退场。 第十四条 在主考官主持下对应试者综合评分。评分方法是,对评委所给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其余五个分数的平均分即为该人的面试成绩。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在《面试测评成绩表》上逐项填写应试者的成绩并签名。合分员按规定当场计算应试者的实得分数,填写面试测评成绩合分表,计时员填写面试时间,经主考官审核同意后当场公布。主考官和合分员、计时员在面试测评成绩合分表上签名。 第十六条 应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经面试评委会研究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面试。对无故不参加面试的应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七条 面试全过程要有专人记录,要录音存档,条件允许也可录相存档。 第十八条 对应试者的成绩如有争议,由评委会在主考官主持下通过录音(录相)记录,对答辩情况进行复核后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提交人事行政部门裁定。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应试者名单,当天面试结束后张榜公布。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员。
面试方法与命题
第二十条 面试采用采单式普通面谈法(结构化面试),即由面试评委会事先确定若干面试试题,面试时由考官向应试者提问,应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