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录用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条 省、市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由省、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乡级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处理录用考核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两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作风正派,处事客观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善于识别人才;与被考核者没有血亲关系。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得、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的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无回避情况; 3、无违法、违纪问题。 4、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受表章奖励等方面表现较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 第七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对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2、对国家的法律、法令有抵触行为者; 3、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政府工作部门工作及受处分未终止者; 4、受到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者; 5、违反纪,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6、有严重失职和不道德行为者; 7、思想作风不正,因拨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9、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不符合避规定规定者; 10、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中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考核。 第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实施考核前,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使其明确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到报考者原单位先与报考者本人谈话,请其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然后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认真考核。无单位的到其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确定出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被考核者考核不合格,拟补充职位出现空缺,经批准,从参加面试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