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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录用。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组织实施。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和地域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四条 军转干部需安置到国家机关的按本办法执行,在军转干部内部开展竞争,择优录用。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本办法实施。 第六条 特殊职位和不宜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录用办法,由市人事局录用部门商用人单位确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关公 市人事局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国家行政机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全市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 2、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实施办法; 3、组织指导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4、负责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5、承办市政府交办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事宜。 第八条 承办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汇总、申报本行政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录工作事宜。
第三章 编制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由本级国家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要求,于每年的12月底,向市人事局计划部门和录用部门申报。编制录用计划必须数字、内容、项目全面准确,加盖人事行政部门的公章。 第十条 向市人事计划部门报送的录用计划需填报以下内容(格式见附表): 1、用人部门的名称、编制数、职位、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和招考对象。 第十一条 向录用部门报送的计划需填报以下内容(格式见附表): 1、用人部门的职位及编码、专业、拟录用人数; 2、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考试的方法; 3、报考的资格条件。除报考公务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外,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特殊条件,包括: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基层工作年限、身体条件等; 4、考试录用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5、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市人事计划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全市录用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审批;无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招录国家公务员。 第十三条 录用计划一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人事计划部门将录用计划及“石家庄市机关单位增加公务员计划指标卡”下达给录用部门,由录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录用计划只在当年度有效。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发布招考公告。录用计划经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录用部门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发 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对象与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及审查的证件; 3、招考部门,考试时间,录用原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市级国家机关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特殊职位的学历条件由市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