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暂行管理意见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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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暂行管理意见
综合规划处 2004-12-07 10:34:56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和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减轻财政负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严格控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编制范围内,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使用临时工数量,经人事部门审核后使用,其临时工工资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勤人员必须按编定岗,不得随意借用其他岗位。工勤岗位应首先由在编工勤人员顶岗,个别不能满足的再申报使用临时工。 
    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时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用随招。编内使用的临时工工资,人事部门核入单位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所需经费按临时工从事的工作分别列入“公务费”、“修缮费”。 
    申请使用临时工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使用的编内临时工工资,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拨付,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负。市人事局按核准的临时工使用数量计核用工单位工资总额,凡超编使用的临时工,财政局不予拨付工资,人事部门不予增加工资总额。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应与对方签定《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书》。 
    使用临时工实行一年一清制度。需跨年度使用的,应于当年的12月中旬重新填报《临时用工审批表》。财政局、人事局根据审批表拨付新年度临时工工资和核增工资总额。 
    临时用工需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审批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的自行解聘;使用期未满但临时任务完成的可提前终止使用合同;对不需要、不胜任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辞退。未经批准,不得延长临时工使用期限,随意延长使用期限的,其延长期内的费用由用工单位自理。 
    使用临时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其工资待遇一般实行日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月工资制。实行日工资制的,熟练工每人每天不低于6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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