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沈志峰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事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国家机关,党派机关; 社会团体;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
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 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第八条 市人事局应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
总额计划,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下达,并载入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机关、
事业单位在册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拨付各单位本年度的工资基金。
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进人或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资基金。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人事部门和银行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提取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人事部门审批的数额。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手续不合格的,开幕词银行应予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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