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一九九五年第143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现对我市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填报国家公务员需求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今后要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申报国家公务员需求计划。 国家公务员需求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需求编制,满编和越编单位不得申报。 招录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首先向市人事计划部门申报需求计划,由市人事计划部门报省人事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家公务员需求计划每年的二月和七月申报。人事计划部门对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录用结束要及时上报计划落实情况。 无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招录国家公务员,如违反规定,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处理。 乡级国家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公务员需求计划申报表
石家庄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