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意见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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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意见
综合规划处 2004-12-07 11:33:42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专业银行分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干(19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基金,是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在基层单位的具体落实。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控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的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全部职工(即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总额计划由人事部门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增加工资总额计划或乱开口子增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采取逐级下达的原则。市人事局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工资计划,综合平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进行分解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下达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按年度计划监督,按月逐项登记支付情况。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于每年初下达。在计划下达前,先按上年度12月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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