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申报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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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综合规划处 2004-12-07 11:35:47

    各市(地)人事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现印发《河北省市(地)及其以下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并就申报录用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43号叶连松省长令中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录用计划。市(地)及其以下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由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部门向本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原则编制录用计划,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不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招录国家公务员。 
    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是完成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任务且已经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否则不得申报。 
    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满编、超编单位不得申报。 
    年度内申请录用计划,于每年的2月份和7份由市(地)人事部门统一上报省人事厅,过时不候。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市(地)及其以下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附后。

河北省人事厅(盖章)

一九九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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