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清理混岗人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冀ICP备字020852
首页
-> 业务处室 -> 综合规划处
关于清理混岗人员有关问题的说明
综合规划处 2004-12-07 11:44:15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清理机关事业单位混岗人员的精神,现就清理混岗人员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清理混岗人员的步骤和时限。全市清理混岗人员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清理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所有混岗人员;第二步清理事业单位的混岗人员。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机构9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划10月底前完成,十一月初检查验收。

    2、清理混岗人员范围。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列入国家机关系列的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机构的混岗人员均属清理范围。县(市)、区可照此确清理范围。

    3、工干岗位界定: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下列工作岗位都属于工勤岗位:炊食员、司机、技工、电话员、传达、门卫、打字员。凡在非工勤岗位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均作为混岗位人员,必须实行一刀切,全部进行清退。

    4、列入清理范围的分流人员符合石人字[1995]18号文件规定的分流录干条件的可以输录干手续。个别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一贯表现好,本人自愿分流的,也可上报录干材料。未列入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乘机搭车。县区上报分流录干的截止时间为10
 1 2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Address:No.216 East ZhongShan Road ,ShiJiaZhuang City HeBei Province
石家庄市人事信息中心制作 最新更新日期:  sjzsrsj@126.com
©1998-200
4 石家庄市人事局 版权所有 0311-668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