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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由政府负责分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贯彻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军队建设的思想,坚持指令性计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兼顾专业、政绩,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均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拟制预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接收单位根据预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所需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条件和拟安置的岗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在实施分配前,公布分配政策、原则、办法和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需求情况。
第九条 对志愿到行政机关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单位的正营职(含技术10级,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标准,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下同)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对其在军队工作的情况进行政绩考核。
第十一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下列规定予以加分:
(一)军龄每年1分(技术干部每两年1分)。
(二)大专学历1分,本科学历2分,研究生学历4分。
(三)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加5分,1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加0.5分,超过15年的每满一年加1分。
(四)嘉奖每次1分;优秀士兵每次2分;优秀教员每次3分;优秀护士每次2分。
(五)优秀党员团级每次2分,师级每次4分,军级每次8分,被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员的视为团级优秀党员。
(六)平时三等功每次5分,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10分(在抢险救灾或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表现突出立功的,可参照战功执行)。
(七)受军以上单位表彰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军级每次5分,大军区(军兵种)级每次10分,全军每次15分;师级以下先进个人视为嘉奖。
(八)被地方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市级每次5分,省级每次10分,国家级每次15分。
(九)获科技进步奖军队(省)级四等奖每次2分,三等奖每次4分,二等奖每次8分,一等奖每次16分;国家级四等奖每次10分,三等奖每次15分,二等奖每次20分,一等奖每次30分。因同一项工作多次受奖的,按分数最高的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未被列入的其他奖励参照前款第四项加分。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