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因公( 工)伤残特、一等伤残人员护费标准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1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与石家庄市人事局保险福利处联系。
石家庄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因公(工)伤残特、一等到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规定和我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一等到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冀民优[1996]5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提高警惕事业心单位特、一等到因公(工)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我省1995年社会平均一资历为403元/月,按照特、一等到因公(工)伤残人员护理分别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的标准,我省新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是: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由102元/月提高到200元/月,一等到因战、因公革命伤残人员由82元/月提高至于160元/月,一等到因病革命伤残人员由61元/月提高到120元/月。
二、提高标准时间从1996年7月1日志执行。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工)伤残人员据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或各级机关事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证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这项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加强监督。
五、国家机关因公(工)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暂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