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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金优待条例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4-12-09 11:2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金优待条例》已经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八的七月十八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必、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知名人士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级注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发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经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茨同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为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到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到功的,增发夺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帮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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