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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的,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好这一政策,对于稳定部队 ,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转业干部的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现对我省师、团职转业干部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问题,做如正规定。
一、凡要求地(市)、县(处)能干部阅读的文件,参加的会议,应通知师团职转业干部阅读、参加。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书报费,应享受以本系统地(市)、县(处)能干部书报费标准。
三、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地(市)、县(处)能干部医疗待遇。
四、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差旅费,按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标准报销。
五、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住房,凡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分别按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进行分配。
六、师、团职转业干部离休、退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地(市)、县(处)有待遇。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 中共河北省组织部
安置工作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