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师、团职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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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团职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市军转办 2004-12-09 16:04:26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的,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好这一政策,对于稳定部队 ,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转业干部的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现对我省师、团职转业干部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问题,做如正规定。

    一、凡要求地(市)、县(处)能干部阅读的文件,参加的会议,应通知师团职转业干部阅读、参加。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书报费,应享受以本系统地(市)、县(处)能干部书报费标准。

    三、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地(市)、县(处)能干部医疗待遇。

    四、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差旅费,按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标准报销。

    五、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住房,凡所在单位有条件的,要分别按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进行分配。

    六、师、团职转业干部离休、退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地(市)、县(处)有待遇。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 中共河北省组织部

安置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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