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工资历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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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历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4-12-09 11:30:40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厅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冀人神速[1995]2号文《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人事局 石家庄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历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次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晶以后按原来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其少发部分应予以补发。

    附件:人薪发(1994)48号

河北省人事厅(章) 河北省财政厅(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工资历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工事劳动)夺(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隆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中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月10月1日后闻休、通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子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暗加的离休、退休费,计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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