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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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录)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4-12-09 11:3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5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3年8月14日

    第十五章 退 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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