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的通知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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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的通知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4-12-09 15:53:34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当技术工人的,尚未确定技术等级(职务)前,暂按冀政[1994]29号文件中技术工人套改办法确定工资待遇,待确定技术等级(职务)后,再按地方同岗位、同等条件多数工人的工资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

    (二) 分配到普通工人岗位的志愿兵、义务兵,按军龄比照同岗位、同等条件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 在军队期间荣立二等功及其以上和受提前晋级奖励的可高定一档工资。

    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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