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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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4-12-09 15:54:21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人民法院: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发[1998]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7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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