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实施国家人事部和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整体性人才一资源开发的战略部署,开发利用我市离退休人才资源,继续发挥离退休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经市人事局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本会。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石家庄市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协会》。在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指导下,由协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在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围绕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的“五老”方针,积极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任务
第四条 广泛联系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和老干部管理部门,建立我市老年人才市场和人才库,开展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离退休人才交流活动。
第五条 开展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重点研究老年人才开发的组织形式。范围、报酬、医疗待遇、劳保福利及老年人才开发与养老保险挂钩等问题,推动我市第二次人才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 为离退休的专家、学者、教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组织和扶助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社会需要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各类人才的学习培训或接受委托培训。
第八条 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承办或参加市的科研课题,领办、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自办或联办服务社会的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
第九条 协助挂靠本会的企业单位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件以及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建立离退休人才奖励基金,奖励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优异成绩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适时组织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并交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可做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凡热心从事离退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或管理经验,身体健康,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提倡和支持各县(市)区遵照当地政府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成立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协会组织。经批准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
第十九条 在开展本会规定的活动中遇到困难时,可向本会要求支持和获得帮助。
第二十条 可按规定享受本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和各项活动,维护本会信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章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聘任副秘书长;
二、确定设置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经济技术实体,聘任负责人;
三、领导办事机构和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批准接纳新会员。
常务理事会每年原则上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上级业务部门的拨款;
五、开展有偿服务及所办实体的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