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做好非师范类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ICP备字02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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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师范类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2004-12-13 17:28:37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院校:
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从2001年开始, 我省对非师范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河北生源的毕业生已不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的择业期延长为一年半,在择业期内,什么时间落实就业单位什么时间签发就业报到证。为了使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适应这一情况,现就非师范类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可在学校暂留至毕业生毕业的当年12月31日,截止到12月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户口关系一律迁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迁至生源地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跨地域就业需转移户口关系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三、在我省上学的外省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关系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转至生源省、市(自治区)。
    四、在省外上学的河北生源未就业毕业生,需回生源地落户的,当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办理就业手续的,参照省内毕业生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五、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工作,是我省户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关心毕业生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户籍管理的工作。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公安厅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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