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10-1、我是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工作和发展需要,现聘用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而非公有制单位没有保管人事档案的权利。请问,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该存放在什么机构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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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我是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工作和发展需要,现聘用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而非公有制单位没有保管人事档案的权利。请问,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该存放在什么机构比较合适?
2006-10-13 14:20:59

  你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应该存放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作为市人事局而言,应该放在石家庄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这项工作是按照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石家庄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的。在《暂行规定》中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人事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从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在石家庄市地域上,流动人员要存放档案,可以同石家庄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联系,他们可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联系电话88623731,地址:广安街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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